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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经费分级负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职业教育生均拨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强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对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从2012年起,对我区尚未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伊犁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高等专业院校实行财政生均拨款制度。

  2012年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要达到4200元,以后年度要逐年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即自治区本级高等职业院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等职业院校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实行生均拨款后,如遇国家出台工资调整等重大政策,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予以追加预算,除此之外,高等职业院校的资金需求均在生均经费和学校学费等自有收入中统筹安排。

  实行生均拨款后,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必须首先保证在岗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再根据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其他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提高办学条件和教学所需的资金需求方面,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基建贷款。

  (二)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从2012年起,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1000元,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即自治区本级中职学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地所属中职学校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用经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用于学生试验实习耗材和房屋修缮等公用经费开支。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三)实行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后,各职业学校要统筹安排财政和非税收入资金,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及贫困学生资助问题。要按照学校学费收入的5%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积极解决贫困学生学习、生活问题,不能让一个学生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三、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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