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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内容不得缩减,验收标准不得降低。已经分配完毕的房源在分户验收时,可组织业主代表参加。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配租管理。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因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并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三)强化平台建设。各市要全面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档案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尽快建立公安、民政、社保、房产、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设置住房保障退出条件,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资格。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并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理清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检查。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创建“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活动,各市每年要创建一批“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经严格评审验收,评出省级“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称号的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市场准入时予以政策支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鲁班”奖、“泰山杯”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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