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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四、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政策要充分征询和尊重群众意愿,严格落实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者住房保障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二)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危房底数核查与调研,调整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扩大省内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工程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三)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一)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的区域。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鼓励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力量,把辖区内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三)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工程质量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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