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直接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也可向符合条件、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其他设区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融资平台按规定统一借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确保用地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切实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各级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