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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增加政府投入。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认真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政府选择符合条件的借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与保险资金进行对接,吸引保险资金以债权或不动产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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