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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确定监测企业。自贡、绵阳、遂宁、内江、宜宾、广安、达州、巴中、眉山、资阳、凉山等11市(州)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雅安、阿坝、甘孜3市(州)不少于30家。确定监测企业应综合考虑行业分布、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因素,具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办理。要保证所选监测样本的相对稳定,非特殊原因不可替换,以保证监测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连续性。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监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建档期数据以监测企业2012年6月底就业人数为准。数据采集、核实和建档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完成,7月3日前报省就业局备案。

  (三)开展定期监测并形成分析报告。各地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查。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对减员数量多、减幅大的企业,要深入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并结合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厅和当地政府。各地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于次月3日前报省就业局(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顺利推进

  (一)创造工作条件。各地要向监测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紧密结合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推动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序进行。要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安排专项经费,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二)提供设备保障。为保证数据安全,发挥好软件分析功能,各地要配备专用数据分析电脑和服务器,安装Windows2003Serverc以上版本操作系统和SQL Server2005以上版本数据库,并保证设备接入互联网。数据上传后应拷贝留存。

  (三)提高经办能力。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人社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监测企业要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确保监测工作顺利推进。

  成都、德阳、南充、攀枝花、泸州、广元、乐山等7市要按照部里的要求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软件的调试工作。要进一步提高监测质量,做好数据分析和处理,按时上报数据,按要求撰写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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