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在进一步完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求试点在10%的乡镇(街道)整合“七站八所”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资源,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计生、综治、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机构整合到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统一挂牌设立为政务服务站,使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要求各县(市、区)将“政务公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乡镇(街道)的政务服务站,实现对所有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体系。大力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有机结合,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种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努力拓宽信息公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第三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五)全力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单位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动简政放权,将所有审批事项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通过监察机关支持,加强对少数因条件限制还未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通过铺设“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等方式,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并向社会公开。
(六)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并督促、指导县一级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确保审批权限不随意扩大或缩小。继续推进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辐度分档设限,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七)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十二五”规划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规划研究,草拟“十二五”时期市本级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着手开展市本级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抓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