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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0年度来宾市质量兴市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牵头单位完成质量兴市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察访核验,对质量兴市重大工作进行跟踪。
  (三)自查
  2010年12月开始,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来宾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兴桂办的各项工作部署及任务完成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2010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档的方式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各配合单位的材料,对所负责的牵头任务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档的方式将自查报告报市质量兴市办。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实施工作的总体情况,全面总结工作中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四)考核评价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市质量兴市办组织若干考核评价组对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年度质量兴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价组由牵头单位的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考核评价人员组成。牵头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质量兴市办以及被考核评价单位的联系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培训、考核评价组具体组成及考核评价行程时间等相关安排,由市质量兴市办在考核评价进行前另行通知。
  四、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主要采取“听、阅、查”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县(市、区)政府或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有关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台帐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相关资料记录、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
  (三)现场检查。各考核评价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个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针对各部门提供的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原则上,在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价中,现场检查当地目标完成情况不少于2条;对牵头单位的考核评价中,现场检查该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不少于3条。
  五、考核评价结论
  考核评价结论分为:较差,一般、良好、优秀4个等次。
  对于考核评价的每个县(市、区)或单位,考核评价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各考核评价组应起草检查考核评价报告,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检查考核评价报告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档的方式报市质量兴市办,同时及时通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兴市办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被考核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期限并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质量兴市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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