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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人员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人员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67号)


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调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建设和融资的积极性,规范公司经费供给,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现就公司费用供给有关问题明确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给经费
  (一)公司人员经费。包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安排。
  (二)公司公用经费。按行政单位公务员公用经费标准安排。
  (三)财政经费供给时间。公司成立一年内的,由市财政负担两年;公司成立一年以上的,市财政负担一年。财政供给期满后由公司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拨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由公司提出计划,市国资委综合考虑来宾市的工人平均工资和物价水平,并平衡公司间工资水平后下达公司工资总额。
  二、公司的政府性项目建设管理费
  根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计提项目管理费。
  (一)财政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政府性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计提公司的管理费。
  (二)采用BT等方式融资用于政府性项目的,按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的1%计提公司管理费。
  (三)资金来源。流动资金充足的公司,根据单项工程投资额和费用计提标准,于年终结算,财政拨款,计入工程成本。流动资金不足的公司,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预拨部分经费,年中按工程进度拨款,年终结算,计入工程成本。
  (四)公司的自营项目,市财政不拨管理费。
  三、政府性项目的融资费用
  为调动公司融资积极性,可根据2011年1月1日后签订的融资合同,按年度实际投入项目资金总额的0.5%,由市财政安排公司的融资费用。为便于融资,财政可预拨部分经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四、市财政安排经费的开支范围
  人员经费必须用于员工个人开支,不准挪作他用。项目管理费和融资费用用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开支,具体是: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薪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维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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