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订的增补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赛的建议和措施。(市工信委、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贯彻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采购配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市监察局、招标投标管理局、卫生局、财政局、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统一价格。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零售价。
(三)生产。随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可能会对药品企业生产经营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持续影响,应做好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调研,提出好的建议,执行好自治区制定的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市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对药品流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市商务局、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根据自治区调整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其目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管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与费用结算挂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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