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来宾市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1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我市实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10年12月15日,在忻城、武宣县乡镇卫生院和合山市、兴宾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招标。
--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投标采购。(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