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已办理前置审批,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依据城市管理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则其他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兴宾区范围内无证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进行查处取缔。
市市政管理局:依法对须经市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城市燃气经营、市政设施开挖等经营、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研究并确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并督促、检查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行考评。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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