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294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验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294号)的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考核标准
工业标准厂房是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实施,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列入范围。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来宾市工业区管委。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考核条件
(一)以《来宾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下发的目标任务为考核的量化指标,以标房倒排时间进度表为考核时间节点。
(二)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市级工业区要求建设3层以上,县级工业区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要求建设2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
(三)工业标准厂房要建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内,有健全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至2011年5月底止,2010年下达各县(市、区)及工业区的标房目标任务必须全部竣工且装修完毕,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必须到位,并通过工程验收合格,具备企业入驻投资的条件;2011年新增的标房建设任务要求完成主体封顶,配套设施工程已在跟进实施,并有相应的形象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