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市级重点监督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合山煤业公司等13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11年市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略)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明确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目标和要求,把工作任务层层部署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生产企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负责整改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负责;监管单位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负责整改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督办单位要督促监管单位加强对负责整改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按期、按要求完成。对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隐患整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隐患治理,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三)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督和管理。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消号;对验收不合格和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进一步加强巩固,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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