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办牧〔20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1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协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政府负责、畜牧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形成共同抓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合力。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工商部门要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要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监督排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屠宰和经营环节的“瘦肉精”排查力度,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及散养户的监管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对养猪场(户)的兽药、饲料添加剂投入品使用情况及档案记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监督养殖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要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监管对象签订不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猪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