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组织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组织(执业人员),除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团体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
(三)促进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1.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积极清理和调整不利于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打破行政区划、行业或部门垄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应将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中介组织创树品牌,对认定为区著名商标的中介组织,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扶持中介组织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介服务业的投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实行重点项目支持和行业扶强创优。各地要选择一批法律、咨询、会计、经纪代理、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组织,加以扶持培育。对服务水平高、重组的,实现网络化和规模化经营。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统筹协调制度
加快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来宾市成立培育发展中介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中介组织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也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中介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中介组织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