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职能定位。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作用,探索政府与中介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政府委托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管理。
4.创新行业管理。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创新中介行业管理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资源配置效率及制约因素等实行定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引导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各地要将中介服务业统计纳入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范围,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方法,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中介组织中好的做法、好的典型,宣传中介服务的社会意义和作用,提高人们对中介服务业的认识。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共同参与,根据各自的职能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创造有利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大环境。
(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1.健全注册登记制度。对中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组织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组织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组织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合理体制。
3.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依法以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建立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组织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与管理。鼓励中介组织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