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发〔2010〕23号、桂政发〔2011〕12号文件的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抓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配合,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安监、工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县(市、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文件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院令第446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及有关部门工作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致使非法活动持续存在的,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乡级所辖区域内发现有1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依据国务院院令第446号和桂政发〔2011〕12号规定,对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在县级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责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