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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规定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县(市、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存在“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建筑施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建设施工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5.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6.道路交通: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非法违法行驶及违法载客行为;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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