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4)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5)50台以上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的相关材料或购车合同;
(6)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市政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车辆拍照、材料备案。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考核办法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职能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职责
(一)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
1.负责按程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
2.负责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的发展规模。
3.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对违章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查处。
(二)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责
1.负责巡查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的合法性,包括检查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负责查处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运输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3.负责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
4.负责查处运输遗撒、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企业和车辆。
5.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照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车辆。
(三)市交警支队、市警务支队、市交通局、市农机局的职责
1、负责查处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车辆。
2.负责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查处。
3.负责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
4.负责配合查处建筑垃圾(含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污染道路的车辆。
(四)市住建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