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总结阶段(2011年12月15日至25日)。为评估我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当地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全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估,确保我市按时完成专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这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食品分段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存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采样抽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大生鲜乳收购、小作坊、活畜贩运、屠宰、小摊贩、小餐饮等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巡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要建立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稽查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100%。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通报、分析、检查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建立案件协办工作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公安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县(市、区)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