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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原矿:锰毛矿、氧化锌、铅锌硫化矿、重晶石
  2.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铜精矿
  (二)征收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标准
  1.原矿

项  目

征收费率

说明

一、锰毛矿

 

按销售额计征

 

1.氧化锰

12%

2.碳酸锰

15%

3.烧结锰矿(含富锰渣)

16%

二、氧化锌

5%

三、铅锌硫化矿

5%

四、重晶石

20%


  2.精矿

项  目

销售价格

元/吨(金属量)

费率

说 明

一、锌精矿

14000元及其以下

2%

按上海金属网公布的矿产品价格作为征收依据

 

 

 

14001元-16000元

4%

16001元-18000元

6%

18001元以上

8%

二、铅精矿

 

5%

三、铜精矿

50000元及其以下

免征

50001元-55000元

1%

55001元-60000元

2%

60001元-65000元

4%

65001元-70000元

6%

70001元以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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