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及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矿产品价格,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以及为稳定和调控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而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成立由物价、财政、税务、国土、工商、审计、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经营矿产资源的各类企业及个人应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开征矿种及标准如下:
(一)征收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