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8)强化各环节监督抽查。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工作方案,逐级督查指导,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和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出台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