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品,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年新一轮的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基药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并不得高于自治区2010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现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监测,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基本药物必须赋有电子监管码。(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等部门)
5.及时下达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兴宾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牵头,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
2.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执行核定编制。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人民政府)
3.完成岗位设置。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