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来宾市农村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管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改善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市人民政府为全市每个行政村配置了一辆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为加强对农村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分配的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负责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车辆具体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使用前必需办理入户手续,不得无牌无证使用。
三、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必须由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不得将车辆交给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四、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不得作为其它用途,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五、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的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年检、保险、维修、保养、垃圾收集运输的油费、人工工资等)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六、各县(市、区)应当制定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可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适当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可按村自筹、县(市、区)和乡(镇)补助或奖励的办法,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运行经费。
七、各县(市、区)应加强对机动三轮垃圾运输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专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保证安全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