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来宾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级的做法,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同时,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住建、水利、国土、工商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色金属冶炼和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挂牌督办,落实案件后督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电解及电镀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
要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当地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