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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 将类金属砷和铅、镉、铬、汞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污染物,特别是类金属砷和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整治,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完善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2.推进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落实国家、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在武宣县、象州县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实施一批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监测防控区域水流域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设置环境预警处置系统,加强黔江等流域的环境预警体系建设。
  3.将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电解及电镀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
  重点对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电解及电镀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督察检查和督察性监测,2011年要对重点防控行业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全市监测数据集中报送来宾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被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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