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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的精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我市“十二五”各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当前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积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综合性规划。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专项规划。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为指导性规划(发展战略类)的,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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