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四)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五)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
(六)在2011年涉重企业检查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合格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
三、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来宾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德祥 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韦光茂 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玉 德 来宾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卓英龙 来宾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雷应天 来宾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韦永健 来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锐明 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 林 来宾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来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陈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覃泽平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相关行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四、排查整治工作安排
根据我市重金属企业分布、产能状况等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牵头,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2个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分别对兴宾区、合山市、忻城县、武宣县、象州县、金秀县等6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