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累计结余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时,全省各地区(单位)暂停上解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医疗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调剂金上缴比例。必要时按照《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整缴费费率,以避免医疗保险调剂金入不敷出。
第五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存入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的提取,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中的征缴收入总额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情况,核定出各地区(单位)当年应提取的调剂金金额,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各地区(单位)年度应提取上解的调剂金指标。各地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应上解的调剂金划拨到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上解和下达通过“下级上解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四个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省级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省级调剂金-×××”明细科目,反映医疗保险调剂金结余情况。
第七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补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
(一)完成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达的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
(二)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医疗保险调剂金的;
(四)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的;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因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法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的,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进行补贴。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具体办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