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2〕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确保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调剂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上解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二)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包含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和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两部分。
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按本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0%提取。
对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的地区(单位),再按本地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其中:
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15%(含15%)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1%;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5%(不含15%)-20%(含20%)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3%;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20%以上的地区(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6%。
省级统筹第一年只提取基础调剂金,第二年开始提取附加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