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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石柱府发〔2012〕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乡镇的积极作用,促进乡镇协调发展,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现将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即将召开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着力统筹城乡发展,增强乡镇保障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收入上划支出分担的原则;保障与激励并重的原则;重点乡镇、边远乡镇重点倾斜的原则。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乡镇事权
  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维护稳定、保证运转;抓好征管、增加收入;关注民生、构建和谐。
  (二)收入上划
  乡镇实现的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全额上划县级统一管理。
  (三)支出分担
  县级承担乡镇人员工资性支出、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费及离退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助、五保户经费、住房公积金、优抚对象抚恤、定补经费、农村和城镇人员低保经费、军人优待金、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医药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村组(居委)干部报酬及公务费。乡镇承担本级运转支出、偿债支出、保稳定支出、保发展支出等。
  (四)保障性转移支付补助
  1.保障运转经费。以乡镇上年末编制人数为准,按人均10000元/年补助乡镇,对黄鹤、洗新、新乐、金铃、金竹5个边远乡人均增加1000元/年。保障运转经费中提取2000元/人.年与税收收入管理工作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在“乡镇财政工作考核意见中予以明确”。
  2.信访稳定经费。按照乡镇上年年末统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5元。
  3.其他保障补助经费。各乡镇补助炊事员经费1.5万元/年,按乡镇小车编制数补助乡镇经费1.5万元/辆.年。
  (五)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
  1.烟叶税收补助。按当年《全县烤烟生产工作的意见》确定的财力补助标准结算补助乡镇。
  2.发展企业补助。乡镇辖区内(不含南宾工业园、移民生态工业园、黄水旅游景区、新城区以及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年纳税金额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每个每年补助乡镇2万元;年纳税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补助乡镇3万元;年纳税500-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补助乡镇4万元;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乡镇5万元。乡镇辖区内规模以下、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微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为基数,增量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对该企业优惠政策外)的50%补助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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