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模式
对集体林,要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模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要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后伐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凭证采伐,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局制定。 要认真总结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展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为核心内容的试点工作,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要依据《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木材运输检查机制。木材检查站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各市、县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各市、县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和人员经费问题。加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监测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和执证从业上岗制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