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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十二五”期间,商品林采伐逐步推行林木蓄积量单项管理。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十二五”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年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

  (二)对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在我省非商品材主要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非商品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难点。非商品材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恳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加强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把非商品材管住、管好。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规格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凭证采伐林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农垦系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核发。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市、县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和其他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市、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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