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更是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落实市、县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省林业局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省政府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内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批准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的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须经省林业局批准;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
“十二五”期间全省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管理需要,省林业局对有关单位的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指标、林分结构(包含工业原料林)等规定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按市县、国有林场、农垦系统、造林企业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