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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1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在我省生态建设的关键阶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省林业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确定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0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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