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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就业登记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完整填写;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5月22日填写为:“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完整填写;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5月22日填写为:“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失业登记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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