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我厅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为其他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时,应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不作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到期的劳动者,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2011年《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换发数量认真进行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和按季发放计划,尽快报我厅。《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我厅申领,并负责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发。向我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出具本单位公函,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三、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实名制台帐和相关统计制度,按月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报省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报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分别向省报送时,应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我厅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本地化开发,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在全省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启动前,各地应按本通知要求,暂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
四、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施细则》下发后,我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五、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