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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发扬民主,以人为本。在编制规划工作中要广泛征求并听取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社会各方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尊重农民意愿。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确保规划符合村镇实际,维护和体现群众的利益。

  (三)保护生态,环境优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绿化、美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立足村镇发展实际,注重村镇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保持村镇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打造类型有别、个性迥异的特色村镇,形成各具特色的村镇风貌。

  三、编制内容和步骤

  (一)村镇规划的内容。

  1.镇(乡)规划。

  (1)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镇(乡)域规划应当确定镇(乡)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乡)域范围内的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集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集镇)规划应当在镇(乡)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集镇)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集镇)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小城镇中心区、重要商业功能地段、重要景观地带、主要街道两侧的空间节点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区域,其近期建设规划内容要增加编制城市设计。

  (2)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规划期末镇区人口规模小于20000人或镇区建设用地小于2.5平方公里的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规结合起来编制,即把控规的基本编制内容要求与总规融合在一起考虑。重点发展的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镇(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镇(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镇(乡)总规、控规及修规应同时编制,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若近期无具体项目安排,则增加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不再另外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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