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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我省从2010年度起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4号)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实施、确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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