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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的通知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原则,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做好我省地方法规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工作。省厅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清理我省涉及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府文件,结合省情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立足衔接性、可操作性,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解决法律施行中的地方实际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地、本单位涉及社会保险管理的文件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废止,做好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社会保险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劳动监察执法机构,要认真研究《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对用人单位及参加社会保险公民的影响,分析社会保险利益关系,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制度、经办机构服务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对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应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大力加强社会保险监察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曾发生过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查处。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大力加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素养,学会应用新法律法规去解决新问题,处理新矛盾,不断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监察执法装备、设备建设,改善监察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效率,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六、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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