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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
  (一)加大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对从事法制、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信访仲裁等工作的行政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都要在2011年6月底前至少进行一次《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同时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
  (二)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及工会干部的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培训的原则进行,即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单位由省厅组织培训;市属及市属以下的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培训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在2011年6月底前至少进行一次《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
  (三)加强对公务员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培训,对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要将《社会保险法》列入其培训内容。
  (四)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要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分期分批培训。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教材一般应采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讲座》、《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政策选编》等。
  四、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地方配套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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