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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补贴标准为: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职务

标准

(元/年)

职务

标准

(元/年)

职务

(技术等级)

标准

(元/年)

省级

4000

 

 

 

 

厅级

3000

正高级

3000

 

 

处级

2200

副高级

2200

高级技师

2200

科级

1800

中 级

1800

技师

高级工

1800

科 员

办事员

1400

助理级

员 级

1400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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