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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3.国家级培养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高职院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本科院校要求其中一门为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
  (3)近5年来业绩成果显著,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①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创见、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  ②主编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高职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性问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精品课程。 ⑥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
  (三)遴选办法
  1.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方式。先由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校级培养对象由各校依据条件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由各校按照条件推荐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从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
  2.名额。各校遴选的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4%,推荐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
  (四)遴选程序
  1.申报人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
  2.各校以院(系、部)为基本单位推荐。院(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3.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要求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综合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符合推荐条件人数特别多的学校,要制定公平、公开的竞选办法,优中选优。
  4.学校对确定推荐的培养对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成立审核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小组核准校级培养对象人选的资格,并对各校推荐的省级和国家级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分学科大类按条件确定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学校或学科之间的平衡问题。结果经公示通过后,由省教育厅公布。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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