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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定重申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厅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问题时,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我厅行政管理事项有关问题的咨询,应在权限范围内,一次性告知需了解的全部事项。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工作程序:
  (一)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做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三)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受理人员应当作详细记录,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后,主动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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