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掌握财政业务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罚:
(一)被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发生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生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3次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在公示时限内与办事人联系,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对办事人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让办事人多次跑路或使用文明忌语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厅机关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制度。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却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六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处室所行使的各项审批职责一一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