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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协助单位:县区政府。
  (十一)开展北海工业产业园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排查。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以及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安监局;协助单位: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二)开展近海、海洋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已建和在建的沿海各类化工、冶炼等企业的排污设施建设、运行与排污情况;沿海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海洋环境质量,近海、海洋石油勘探、输油管线等生产设施,海洋灾害、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港口、码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与运行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接收情况等。
  负责单位:市海事局、环保局;协助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工信委。
  (十三)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尾矿库(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源的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业固废及其堆放场、油库、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污染源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范围内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上游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负责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协助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县区政府。
  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十四)明确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已经建设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搬出。
  负责单位:市规划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县区政府。
  (十五)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县区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六)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更加重视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做好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订实施符合实际、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提高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企业技术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现有生产企业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必须限时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依法淘汰。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负责单位:市规划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质监局;协助单位: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八)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负责单位:市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九)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用地。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涉重金属和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应进入北海工业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用海预审,不予安排用地、用海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负责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协助单位: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二十)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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