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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广东省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七)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专业教师紧密联系企业、为社会服务的激励制度。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面向相关产业行业企业和新农村建设开展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搭建多样化学习平台,主动面向相关行业企业开展企业员工和行业从业人员的新技术、新知识培训和学历提升;主动面向社区开展服务、共享教育资源,成为当地继续教育、文化传播的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资金管理
  1.各地和有关高职院校必须切实落实申报时承诺的配套资金,承诺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将核减2012年建设经费,并终止立项支持。
  2.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未到账不得提前使用,不得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任何项目管理费。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0%。
  3.有关高职院校应成立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不定期面向全校师生公开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
  4.有关高职院校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专业建设方案(含实施方案、建设经费预算、建设进度和预期绩效),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用途,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任务书,细化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筹措计划、组织实施安排、预期绩效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任务书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5.有关高职院校应集中使用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项目在2013年9月份之前全部完成,并产生良好的效益。
  (二)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设备采购和配套力度。2012年9月,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2012年省高职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高职院校,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相关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13年9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对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效果较好的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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