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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省卫生厅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和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二)加强并发挥省级杭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三)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降级使用、取消处方权、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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